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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奖励5000万元 成都出台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新政
发表时间:2024-07-18     阅读次数:     字体:【

  7月17日,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联合印发了《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通知。其中,在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方面,《申报指南》提出,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在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方面,针对不同规格列出了详细的补贴标准,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以下为原文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管委会),市级相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等9部门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的通知》(成经信财〔2024〕41号),经研究,特制定本申报指南,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关于印发《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的通知

  2、2024年度成都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应用计划表

成都市经济和信息化局 成都市财政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成都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交通运输局 成都市应急管理局
成都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成都市***局交通管理局
2024年7月1日

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政策申报指南

  为贯彻落实《成都市推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及推广应用行动方案(2024—2026年)》(成经信财〔2024〕41号)相关要求,加快我市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发展,制定本指南。

  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

  (一)支持标准

  对整车企业研发或导入氢燃料电池商用车车型(含二类底盘)并投产上市实现销售的,综合考虑车价、车型、产值和销量,给予单个车型最高5000万元的产销奖励。

  (二)申报条件

  按照《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中的“给予新能源车型产销奖励”条款执行。

  (三)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二、支持整车购置应用

  (一)支持标准

  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示范项目,对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参照国家或省级有关奖补政策,按照1:1比例给予购置奖励(奖励标准见附件1)。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

  2.申报车辆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3.申报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三)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销售统一***、行驶证等证明材料;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三、支持燃油商用车以旧换新

  (一)支持标准

  在示范项目范围内,对淘汰在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报废或转出),并在本市购置且上牌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淘汰车辆类型分别给予轻型商用车0.4万元/辆、中型商用车1万元/辆、重型商用车1.6万元/辆的置换奖励。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

  2.淘汰的车辆应为本市登记注册的国四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其中,国四排放标准商用车须转出或拆解报废注销,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商用车须拆解报废注销),新购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

  3.新购置的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4.旧车淘汰和新车上牌均须在2024年6月17日(含)至2026年12月31日(含)期间完成,其中,旧车报废日期以机动车注销证明书载明的“注销日期”为准,旧车转出日期以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转出业务日期为准;新车上牌日期以机动车在本市登记注册日期为准;

  5.申报主体须于30日内将置换奖励资金拨付至申报车辆所有人。

  (三)申报材料

  1.新车机动车销售统一***、行驶证;

  2.旧车报废淘汰的,提供机动车注销证明书;旧车转出淘汰的,提供二手车销售统一***;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四、强化公共领域引领带动

  (一)政策条款

  在保障正常运营情况下,行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在公共领域优先使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新增及更新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力争不低于新增或更新量的20%。

  (二)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五、支持示范项目运营

  (一)支持标准

  对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示范项目的运营单位,示范期内每年给予1.2万元/辆的运营补贴。

  (二)申报条件

  1.申报主体为通过“揭榜挂帅”方式确定的示范应用联合体牵头企业;

  2.申报车辆为进入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

  3.申报车辆在本市***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

  4.申报车辆已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及充电设施监测监管平台,并按要求录入数据;

  5.运营补贴核算周期内,单车月均行驶里程不低于1000公里;

  6.申报主体须于30日内将运营补贴资金拨付至车辆运营单位,即申报车辆所有人。

  (三)申报材料

  1.申报主体和运营单位的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机动车销售统一***、行驶证,车辆示范运营领域对应的证明材料等(其中,申报车辆属建筑垃圾运输车的,运营单位应进入《成都市建筑垃圾运输企业名录》);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四)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市住建局建筑建材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9266;

  市交通运输局物流发展与综合运输处、公交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7520、61887340;

  市城管委环境卫生管理处、固体废弃物管理处,咨询电话:65218635、65218638。

  六、提升氢燃料电池商用车道路权限

  (一)政策条款

  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不受成都市货车相关交通管理措施规定限制和尾号限行限制。联动省级部门对通行市管高速(成温邛、双流机场、成彭、成灌和城北出口高速)且安装使用ETC设备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免除通行费。

  (二)政策咨询

  市***局交管局秩序处,咨询电话:86406873;

  市交通运输局公路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7526。

  七、支持加氢站建设运营

  (一)支持加氢站建设

  1.支持标准

  (1)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100万元、2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临时加氢站,分别给予200万元、3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3)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35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300万元、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4)对新建日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分别给予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对改建、扩建加氢能力500千克至1000千克、1000千克及以上的70MPa固定式加氢站(含具有加氢功能的综合能源站),按加氢部分建设实际投资(不含土地费用)的50%分别给予最高600万元、8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5)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制氢加氢一体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给予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液态加氢站10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投资建设加氢站的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固定式加氢站须提供投资方(或投资方专门成立的经营公司)所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或划拨土地决定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不动产权证书);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1646。

  (二)支持加氢站运营

  1.支持标准

  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30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入选国家氢燃料电池汽车示范群后,对提供加氢服务并且销售价格不高于25元/千克、日加氢能力不低于500千克的加氢站,按照年度累计加氢量,给予每千克20元、最高500万元的运营补贴)。

  2.申报条件

  申报主体为加氢站的运营企业。

  3.申报材料

  (1)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或多证合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2)上年度售氢业务相关合同、凭证、***复印件(须提供原件备查,且应反映出氢气单位售价及售氢量);

  (3)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4.政策咨询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1646。

  八、支持编制相关技术标准

  (一)政策条款

  依托国家级氢储运加注装备技术创新中心,支持优势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制定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关键零部件技术标准,在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及关键零部件等领域开展检验检测服务。

  (二)政策咨询

  市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咨询电话:63907426;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发展与产业化处,咨询电话:61881732。

  九、持续完善氢能产业生态

  (一)政策条款

  培育产业领军人才及团队,引进国内外“高精尖缺”人才及团队,在创新创业扶持、生活配套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引导银行、融资租赁等参与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业投融资服务,支持市属国企发挥产业投资基金作用,投向氢能产业。发挥成都市氢能及燃料电池产业发展促进会等中介机构服务功能,整合产业链优势资源,联合打造氢燃料电池商用车标杆项目。

  (二)政策咨询

  1.人才服务

  市委人才办,咨询电话:61886095;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新能源与节能环保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1646;

  市人社局专业技术人员服务管理处,咨询电话:61888121。

  2.金融服务

  市委金融办银行与保险处,咨询电话:61884472;

  市国资委资本运作处,咨询电话:61885743。

  3.机构服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

  十、健全质量安全保证体系

  (一)政策条款

  参与示范项目的氢燃料电池商用车和加氢站须接入成都市新能源汽车监测监管平台。推动车用氢气瓶检验能力建设。强化生产企业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完善产品质量保障体系和售后服务体系。加强加氢站日常安全监管工作。

  (二)政策咨询

  1.监测平台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汽车产业处,咨询电话:61886223;成都城投能源集团,咨询电话:67565008。

  2.检验能力和质量保障

  市市场监管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处,咨询电话:63907455、85394504。

  3.安全监管

  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燃气与成品油处,咨询电话:61886235。

  十一、附则

  (一)申报时间。以正式申报通知为准。

  (二)申报、审核及拨付流程。实际申报材料和流程以申报通知为准。涉及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的奖补政策条款,由各区(市)县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组织企业自愿申报,初审后以正式文件报送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市级相关部门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主体予以公示,并按程序拨付资金;通过“天府蓉易享—成都市政策找企业智能服务平台”自主申报的按平台规定执行。其中,“五、支持示范项目运营”政策,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会同车辆示范运营领域对应主管部门(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组织开展项目申报、评审等工作,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管委负责资金拨付。

  (三)申报主体须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对申报主体的具体要求以申报通知为准。

  (四)通过“揭榜挂帅”方式公开遴选确定的示范项目车辆不在本指南“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支持范围内。

  (五)本指南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正式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其中,“一、扩大氢燃料电池商用车产销规模”条款与《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都市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成办规〔2023〕2号)有效期保持一致,至2025年12月31日。未尽事宜由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负责解释。市经信局市新经济委将根据国家和省级相关政策调整、政策施行效果等因素,对本指南进行适时优化调整,相关情况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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