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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能源局拟出台多项要求,为氢能设备安全划红线
发表时间:2022-07-12     阅读次数:     字体:【

国家能源局近日发布《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提出,对氢站、氨站、油区、危险化学品间、酸性蓄电池室(不含阀控式密封铅酸蓄电池室)等特殊场所,应选用防爆型检修电源箱,并使用防爆插头。对于新建、扩建的火电厂主厂房、升压站、输煤、燃油、制氢、氨区及其它易燃易爆场所,应选用阻燃电缆。

此外,防止氢气系统爆炸事故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要求:

1

当发电机为氢气冷却运行时,置换空气的管路必须隔绝,并加严密的堵板。制氢和供氢的管道、阀门或其他设备发生冻结时,应用蒸汽或热水解冻,禁止用火烤。

2

氢冷系统中氢气纯度须不低于96%,含氧量不应大于1.2%;制氢设备中,气体含氢量不应低于99.5%,含氧量不应超过0.5%。如不能达到标准,应立即进行处理,直到合格为止。

3

在氢站或氢气系统附近进行明火作业或做能产生火花的工作时,应测定工作区域内氢气含量合格,执行动火工作制度,并应办理一级动火工作票。作业时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工具。

4

氢站应按严重危险级的场所管理,应设推车式灭火器。

5

密封油系统平衡阀、压差阀、安全阀及浮球阀必须保证动作灵活、可靠,密封瓦间隙必须调整合格。

6

空、氢侧各种备用密封油泵应定期进行联动试验。

7

室内氢气排放管的出口应高出屋顶2m以上。室外设备的氢气排放管应高于附近有人员作业的最高设备2m以上。氢气排放管应设置静电接地,并在避雷保护范围之内。

8

首次使用和检修、改造后的氢气系统应进行耐压、清洗(吹扫)和气密性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投入使用。

防止氢罐等压力容器爆炸事故方面,征求意见稿提出以下要求:

1

制氢站应采用性能可靠的压力调整器,并加装液位差越限联锁保护装置和氢侧氢气纯度表、在线氢中氧量、在线氧中氢量监测仪表,防止制氢设备系统爆炸。

2

对制氢系统及氢罐的检修应进行可靠的隔离。

3

氢罐应按照TSG21-2016《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

4

运行10年及以上的氢罐,应该重点检查氢罐的外形,尤其是上下封头不应出现鼓包和变形现象。

5

压力容器工作介质为易燃易爆气体的,应根据设计要求,在维护和检验中安排泄漏试验。

以此为契机,为了推动氢能产业高质量发展,由中国科学院理化技术研究所、中国电建集团重庆公司、中国船级社重庆分社、中国船舶西南研究院、重庆大学机械与运载工程学院联合主办,重庆国展展览有限公司承办,“2022中国(重庆)国际氢能及燃料电池高峰论坛暨展览会”将于2022年9月21-23日重庆帕格森蒂两江蒂苑酒店召开。本次大会以“世界氢能看中国、中国氢能看重庆”为主题,行业院士专家大咖齐聚重庆,为氢能产业发展出谋划策

全文如下: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能源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各派出机构,全国电力安委会各企业成员单位:

为切实做好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有效防范电力生产事故,国家能源局组织电力行业有关单位和专家,总结从2014年至今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成功经验,吸取事故教训,结合已颁布的标准规范,对《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国能安全〔2014〕161号)开展了修订工作,形成了《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现请各单位研提意见,于7月11日(周一)前反馈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

联系人及方式:程绍强 010-81929649 gchch@nea.gov.cn

附件:《防止电力生产事故的二十五项重点要求(2022年版)(征求意见稿)》(点击“阅读原文”查看附件)

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2022年6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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