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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对在深圳水域开展的绿色甲醇加注,按照实际加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助
发表时间:2026-06-30     阅读次数:     字体:【

  6月29日,深圳市交通运输局发布了《深圳市交通运输专项资金绿色交通建设领域(港航)资助资金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检查《细则》)。根据《细则》,深圳市将对清洁能源动力船舶、清洁能源动力拖车和清洁能源加注进行年度资助。

  1、清洁能源动力船舶资助其中清洁燃料指液化天然气(LNG)、电力、氢、甲醇、液氨;纯清洁能源燃料动力船舶包含单一清洁能源动力船舶和多种清洁能源燃料的混合动力船舶。

  纯清洁燃料的沿海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1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油燃料和清洁燃料双燃料的沿海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6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资助额度不超过300万元;

  纯清洁燃料的内河船舶每年度按照船舶主机功率0.05万元/kW予以资助。每艘船每年度最高资助额度不得超过船舶建造、购置费用的6%,改造船舶不得超过改造费用的12%,而且单船资助额度不超过80万元;

  2、清洁能源动力拖车资助清洁能源动力拖车包括电动、LNG、氢能等类型。

  电动拖车(包含无人驾驶电动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5万元;

  LNG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1万元;

  氢能拖车每辆车每月资助0.3万元。

  3、清洁能源加注资助

  自有LNG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33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200万元;自有甲醇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26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60万元。自有期不足一年的,按自有天数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同一艘船舶领取本资助累计不得超过60个月。

  租赁LNG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20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20万元;租赁甲醇加注船舶,每艘船舶按每年度160元/载重吨予以资助,每艘船舶每年度最高资助120万元。租赁期不足一年的,按租赁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占年度天数的比例发放。同一艘船舶领取本资助累计不得超过60个月。

  对在深圳水域开展的绿色甲醇加注,按照绿色甲醇实际加注量给予300元/吨的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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